第二章 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基本理论分析
2.1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一般理论介绍
2.1.1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管理层与其他员工之间都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与委托人不同的目标函数,具有机会的行为倾向。公司治理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理人为委托人工作,而工作的成果同时取决于投入的努力和不由主观意志决定的各种客观因素,且当两种因素对委托人来说无法完全区分时, 就会产生委托一一代理问题, 或称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如偷懒、偷工减料、假公济私等)和委托人的“逆向选择”(如选择了不称职的管理人员等)。委托一一代理问题实质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经理人员掌握企业的充分完全的信息,而资产所有者只能有大概的了解,当出资者与管理者都追求本身的效用最大化时,不对称信息就会发生道德风险。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处于信息优势,为解决信息分布不对称引起的代理成本的增加,委托人会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激励机制、监督体系。前两者可称为是对代理人的软约束,监督体系是硬约束。这种监督体系也是从两权分离之时就存在,有的己写进法律,审计是公司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制度、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审计活动。报告的真实公允需要审计的鉴定.激励机制的实施需要审计对经营者业绩的中肯评价,审计还是其他监督控制措施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如董事会可委托内部审计人员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检验经营管理方针的合理性、有效性等。
2.1.2 受托责任理论
受托责任是由于资源的委托——受托行为而发生的由受托方所承担的责任。受托方必须以最大的善意、最经济有效的办法、最严格地按照当事人的意志来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任务。受托责任并非一个简单的静态概念,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个含有丰富内容的动态概念。受托责任的目标由低到高发展,受托责任的内容也在逐步充实和完善。在审计的历史演进背后反映的就是受托责任的动态发展。受托责任的动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托责任的目标由低到高发展。杨时展教授认为,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委托人所关心的受托责任目标由合法性转向经济性、效果性,最终发展成为对社会福利性的关心。
(2)受托责任的内容逐步充实和完善。许多学者对受托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各自的划分,综合各种研究成果,受托责任可以划分为两类: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最基本的受托责任是基于保护财产的受托财务责任,伴随着资源规模及复杂性的扩大,出现了反映经济行为效率性、效果性的受托管理责任。而这两种受托责任分别成为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基础。
(3)受托责任的范围包括组织外部受托责任与组织内部受托责任。组织外部受托责任来源于外部利害关系人与组织管理层之间由于资源的提供与使用而产生的委托受托关系。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管理层次的增多,组织最高管理层需要将其承担的责任分配给下属人员,于是在组织管理层与下属之间就产生了委托受托关系,进而出现组织内部受托责任。组织内部受托责任受外部受托责任的影响,最高管理层作为桥梁,连接内、外部受托责任,身兼二职,一为外部委托人资源的总受托人,二为总受托责任分配给下属部门人员的总委托人。这种一身兼任二职的现实正说明内部受托管理责任的多层化是外部受托责任向组织内部的延伸。从本质上讲,内外部受托责任的内容是一致的。
1、内部审计: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管理控制机制
按照受托责任学说,任何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受托责任来进行的。由于组织规模的扩大、经营的多元化以及管理层次的增加,高级管理层必须赋予下属管理人员一定的权力和责任,从而在组织内部存在多极化的受托责任。多极化受托责任履行的关键之处在于目标一致性,这样才能促进组织共同目标的实现。为了保证多极化受托责任目标的一致性,必须进行控制。杨时展教授说:“宏观是个大系统。宏观之下是各个分工不同而‘目标一致’的子系统。宏观控制就要控制好这个‘目标一致’。”控制是使一切经济活动正对着预定的目标来进行,不使它发生任何不利于完成目标的偏差。受托责任要求受托方的行动和结果能够实现委托方的目标,因此控制是受托责任的需要,控制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责任。
IIA的最新定义如此界定: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的目标”。根据IIA的界定:(1)内部审计在组织各个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发挥作用,当然也包括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受托责任关系;(2)内部审计提供确认和咨询两类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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